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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 │ 支某某、樊某某、支某某 诉 李某某、梁某某、欧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一案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2-06 16:36:25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梁某某签订《关于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某某医院转让给被告梁某某经营,原告将医院交给梁某某经营后,其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转让款。2016年原告提起诉讼,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梁某某承担医院转让款约200万元,后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由上诉人梁某某向被上诉人支某某等三人支付医院转让款、利息及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约200万元,由此二审终审判决确认了原告对梁某某、欧某某所享有的债权,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发现无可供财产执行,即引发本案如下诉讼:      
2017年6月14日被告欧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昆明市某处(面积约为182平)一套房屋以110万元,其中21万元以售后返租10年租金180000元及押金30000元抵扣购房款的方式转让给了被告李某某。梁某某与欧某某系夫妻关系。支某某等三人以债权人的身份对上述房屋转让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欧某某与李某某的房屋转让协议,2018年8月31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撤销房屋转让的诉求。      
被告李某某找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平律师、刘颖律师介入此案二审代理,由此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追加梁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8月5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撤销房屋转让协议及全部诉求,原告三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1.是否应撤销被告李某与欧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      
2.三被告是否应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在被告欧某某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支某某、樊某某、支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该条法律法规定可看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对于本案诉争的案涉房屋价格是110万元还是89万元的问题,法律没有禁止购房人购买房屋后不能进行返租,也没有禁止不能将返租租金与购房款抵销,故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某用返租租金冲抵房款,应当认定为三被告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为89万元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认可,本院确认三被告房屋交易价格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110万元,该价格并非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
作者:刘  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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