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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 │ 刑民交叉案件的双重视角
作者:  上传时间:2025-11-13 11:06:46
 刑民交叉案件的双重视角

——杨某诉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刑民交叉案件中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对案件民事部分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不当得利等法律行为的评价和责任追究。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既涉及犯罪和民事不法的甄别、责任承担等实体问题,也涉及“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案件移送、审理程序、证据采信和追赃挽损等执行问题,因此,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刑民双重视角,实体程序并重,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避免救济方式上的重合,协调衔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统一,方能妥善处理。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刘某在明知不能办理直属公房改产权业务的情况下,让其姐夫李某到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受害人陈某、陆某、刘某、王某、周某宣称刘某可办理该项业务,五受害人有意办理公房转私房业务,决定委托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杨某经办公房转私房事宜,五受害人与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杨某在合同上签名。杨某与李某之间写下收条,收条上明确了五受害人名字、已收款金额及办理事项,并承诺办不好全额退款。五受害人将办理款项分次交给杨某后由杨某转交给李某,李某再将款项交由刘某,刘某使用伪造的“昆明市某区房管所”印章,向五受害人出具虚假的“昆明市直管共有住宅出售收件收据”。2013年12月,杨某共收取款项33万元,已转交给李某26万元,余7万元尚未转交,李某转交给刘某16.5万元,余9.5万元尚未转交,至刑事案件案发,李某与杨某将手头尚未转交的余款共计16.5万元归还五受害人。

2015年4月,刘某因诈骗16.5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法院责令刘某退赔经济损失共计16.5万元给五受害人。

2015年6月,受害人依据与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将该公司以及该公司员工杨某起诉至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刑事判决书判项已经明确退赔且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受理了民事案件,并认为杨某虽系职务行为,但自认债务加入判决杨某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受害人经济损失16.5万元。

2015年7月,杨某持收条以不当得利纠纷将李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16.5万元,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款项涉及刑事案件退赔,劝杨某撤诉,杨某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2020年12月,杨某因房产即将被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遂委托承办律师,经研判后,杨某以委托合同纠纷再次起诉李某,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李某退还16.5万元。

  一审代理意见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委托,指派罗思源律师担任本案杨某诉李某,第三人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

一、本案案涉金额虽经刑事判决确认退赔,但未经过刑事案件执行程序,民事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案涉刑事判决的退赔款项未经刑事追赃途径返还或者追缴,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原告起诉并未加重被告返还责任。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第128之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故本案杨某起诉就刑事案件退赔款项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返还责任并无不当。

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的判决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本案关联的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并未实际双重受偿,原告杨某仍可通过民事途径起诉进行救济。

二、从民事案件角度看,全案属于一个委托合同,且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法院将整个委托合同进行拆分后受理,前后的处理应当保持一致,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可预见性及稳定性。  

五被害人在委托杨某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前,已经知道实际办理委托事项的人为李某及刘某,且明确知晓委托办理公房转私房事项存在极大风险。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据此,全案属于一个委托合同,且属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杨某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被害人的指示与李某、刘某办理委托后,以杨某与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刘某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李某及刘某在订约时亦明确知晓(刑事案件笔录及原告杨某提交的委托合同上均已明确)杨某、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全案整个委托合同效力原则为:委托合同应当直接约束五被害人与李某、刘某双方,本案不存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中的“披露义务”及“选择权”问题。

故从民事案件角度看,杨某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委托合同中已经尽到受托人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未完成受托事项,杨某不应承担款项返还责任。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将整个委托合同进行拆分后的第一个委托环节进行受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则对杨某诉李某委托合同也应当受理并作出一致判决。

三、从刑事案件角度看,责令退赔的16.5万元与民事案件审判结果构成责任竞合,竞合部分应当在执行时综合考虑,避免受害人双重受偿。

五位被害人已经收到的款项为16.5万元,其中,9.5万元为李某返还杨某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某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五位被害人,另7万元为杨某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收未转交给李某及刘某的费用(详见附件资金流向图)。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则民事案件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而刘某为该16.5万元的最终实际占有控制人,也是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虽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方面均有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竞合。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

综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全案从2013年案发以来,围绕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已经产生诸多判决及裁定,迫切希望法官能综合全案明断,以减轻当事人诉累。

附资金流向图:

  一审本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杨某主张被告李某退还的款项系被告人刘某骗取案外人五人办理直属公房改产权业务的费用。我院已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犯诈骗罪,责令刘某分别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给五被害人。经查明:该案的犯罪过程为五被害人向杨某支付办证费用,杨某将该款支付李某,李某最终将款项支付刘某。本案原告主张的其委托被告办证的事实系刑事案件事实中的一个环节和部分内容,并最终导致同一法律结果。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费用,不是原告本人支付的费用,而系五被害人的财产。该款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已写明由刘某分别予以退赔,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后原告杨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就同一事实进行相悖的说理及法律适用,并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决,有失公允,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作者:


罗思源

罗思源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律所刑事部副主任。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十余年,熟悉诉讼流程节点,能提前规避程序风险,对案件证据链完整性、证明力具有敏锐判断力,能预判法官思维逻辑与裁量倾向,为当事人构建更易被采纳的诉讼策略。

执业以来,深耕民刑交叉领域,具备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一体化处理能力,擅长将诉讼策略与风险防控深度结合。

执业理念:

罗思源律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专注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分析解决争议,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实现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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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大学“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共建单位;被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昆明市五星级党支部"、昆明市“两新”组织“党建强、发展强”示范党组织;被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逬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被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授予“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站”,2021年度律所百强;被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命名为“春城先锋示范党支部”;“西山区先锋红旗党支部”;昆明市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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