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律所动态>上首文谈 │ 浅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上首文谈 │ 浅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2-06 16:33:02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B开发公司因修建某商业小区与A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年。项目2018年1月如期完工并综合验收合格后,B开发公司由于资金问题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A建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开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并确认其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性。
法条回顾       
  该案适用的是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B开发公司未按合同义务履行相应义务,支持B开发公司支付A建筑公司相应工程价款及违约金。但认为A建筑公司未在建设工程竣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利,故认定A建筑公司丧失优先受偿权。     
 类似A建筑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权利,导致其丧失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案例也是很多的。下文将阐述一些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此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
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特别注意事项        
 1.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的确定方式: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未交付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结算也未交付,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
2.因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产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承包人仍有权依法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一般包括: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法律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及不宜单独折价拍卖的分部、分项工程等。  6.即使建设工程未竣工,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就其承建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      
7.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承包人单方主张(如发函、电话联系),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但发包人对承包人作出的以承建工程抵偿工程款的承诺,应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也有“保质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有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相应的权利,才能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权利。
作者:管茂林 律师   
 电话:15808710448

版权所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17-2018 网站备案信息:滇ICP备17006605号-1
法律咨询电话:0871-67360355 电子邮箱:2309343397@qq.com  云南律师事务所排名
技术支持:昆明创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