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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 │ 法拍房,真的便宜么?
作者:  上传时间:2021-07-09 15:09:47
 法拍房,真的便宜么?

案情摘要
 
  某人民法院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一宗房产与一宗土地使用权,其中涉案房产属于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名下,两标的合并拍卖。拍卖日,张某通过竞拍,以59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张某向法院支付完拍卖款项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向张某出具《法院资产拍卖税款计算表》计算表显示:张某需要代公司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印花税合计133万;张某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合计17万元。张某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合计:150万元.



 

案件分析

1.张某是否需要代缴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相关税款?
2.如果张某需要代缴,那么税务机关计算税额是否正确?
张某带着上述问题向笔者咨询,笔者查看拍卖文件,其中《拍卖公告》第七条“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本次交易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竞买须知》十四条“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那么,上述“由竞拍人承担一切税费”的约定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法对于各税种均作出了明确的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税款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并不会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关于《拍卖公告》中的关于税费承担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税款应由张某承担。

其次,关于应纳税额计算问题,笔者审查《计算表》后发现应纳税额存在错误之处。张某购买的房屋属于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名下,从法院交付的产权证明文件可以清晰显示,两资产均属于不同主体,且权属明确。所以,根据税收管理方面的的法律、法规规定,出卖人根据地位不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计算)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计算)。

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分别计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房屋转让的企业所得税,而直接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并按照公司转让财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造成张某需多缴纳税款。

上述情况经与税务机关交涉,经税务机关重新计算,最终,张某纳税金额减少10万余元。

律师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中,就不动产而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需以缴清所有税款为前提,竞拍者自己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原产权人需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

  但基于拍卖公告中:“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以及在原产权人处于被执行人地位情形下,其履行能力已严重恶化,更有甚者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让原产权人缴纳税款无法实现。最终,竞拍者为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不代缴原产权人应负担的一切税费。
 所以,为了减少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不必要的损失,竞拍者需进行拍卖前的各项调查,其中应重点审查因过户产生的税费,以免成交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提示
  基于代缴税款行为,竞买人并非原产权人,若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则竞拍人会存在因主体不适格无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风险。 
  其次,税务机关出示的完税凭证的完税主体为原产权人,若竞拍人为企业的,则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的风险。若竞拍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则极有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部分税款无法抵扣的风险。
 
作 者

 

李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前公安民警,执业至今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民事案件,担任二十余家企业法律顾问,得到众多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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