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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体育竞技活动中受伤,学校和参与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云南上首律师  上传时间:2020-06-21 10:28:11
案情简介:
叶某与史某系昆明市某中学的学生,2人在午休期间与外班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踢球,叶某与史某在争球过程中相撞,导致叶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叶某以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史某及其父亲、昆明市某中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崔大铭、陈红帅律师了解案情后,接受了史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代理了该起案件。

代理意见: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答辩人实施的仅是足球比赛中的竞技行为,而非故意侵权行为。因为足球项目运动属于参赛队员之间有激烈身体对抗的体育竞技运动,运动过程中的身体冲撞、意外事故(如球击中球员身体致害等)、甚至犯规等都是比赛规则允许的合理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不应纳入侵权法律的担责事由,否则该体育竞技项目将无法开展或者失去其自身的竞技特性,任何参与该体育竞技项目的人员均有在比赛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风险,但一旦参与竞技运动,既应视为愿意承受该竞技项目的比赛规则和运动风险,因正常的竞技行为受到的损害也应自行承担。
因此,答辩人在正常的体育竞技比赛中,其未违反比赛规则故意加害原告的身体,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答辩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语: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队员之间的激烈身体对抗、意外事件、甚至犯规等都是比赛规则中允许的合理行为,不应当纳入侵权法律的担责事由,否则体育竞技项目将无法开展或者失去其自身的竞技特性。任何参与该体育竞技项目的人员均有在比赛过程中发生人损损害的风险,一旦参与该竞技活动,即应当视为愿意承担该竞技项目的比赛规则和运动风险,因正常的竞技行为受到伤害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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