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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作者:伍洪伟律师  上传时间:2020-06-06 14:38:02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2日,第一被告卢某驾驶云Axxxxx号“五十玲”牌QL10307GDSC型轻型普通货车由云南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金江驶往东川城区,途中,在东川区拖布卡镇溪家坪公路附近路段与死者李某驾驶云AKRxxx号“银翔”牌YXxxxxx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当日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搭乘人员其子李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此事故系第一被告卢某超速且未靠右侧通行,加之李某酒驾所致;第一被告卢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李一、李二、张某、李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针对死亡赔偿金527460元、抚养费194425元、赡养费170858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942743元,判决第二被告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川营销服务部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卢某按责任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委托我所律师担任代理人。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陈某、李一、李二、张某、李父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
一、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因李某与原告陈某夫妇多年在东川区拖布卡镇居住,死者李某及其亲属2013年开始就在东川区拖布卡镇生活居住,其生活来源是在城镇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故东川区拖布卡镇应认定为李某与原告陈某夫妇及其子女的经常居住地,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27,460元。
二、抚养费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因李一、李二是李某和陈某的子女,跟随其父母在东川区拖布卡镇居住,并且在东川区拖布卡镇学校和幼儿园读书,故其抚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75元的标准计算10年和12年。应该赔偿194,425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李某承担交通事故30%的责任,被告卢某承担70%的责任。
本案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本院评述如下:死亡赔偿金527,460元,应以城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抚养费应以城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194,425元;赡养费应以农村标准计算,予以支持66,023.33元。丧葬费因原告计算错误,本院予以支持32,231.50元;死亡赔偿金50,000元,因李某系饮酒驾车,且卢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820,139.83元。
上诉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付110,000元,余额710,139.83元,由被告卢某按70%的责任赔付为497,097.88元。被告卢某所赔付的部分,按其与保险公司所签的商业保险合同,因未超过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50万元的赔付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反诉原告卢某为反诉被告陈某垫付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52,231.50元,应由陈某返还。本案判决如下:
一、由本案被告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川营销服务部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某、李一、李二、张某、李父各项经济损失607,097.88元。
二、由反诉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卢某垫付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52,231.5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李一、李二、张某、李父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要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责任界定,这是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赔付标准确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因受害方李某酗酒驾驶,承担了30%的责任,减轻了委托当事人的赔付金额。
二、确定保险公司承保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的赔付标准的主要条款内容,在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付标准的责任之后,再确定委托当事人承担的赔付金额。计算赔付金额,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已经完全承担赔付,故委托当事人免除了资金赔付。
三、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死者李某及其亲属处自2013年开始就在城镇生活居住,其生活来源是在城镇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结语和建议】
审判实践中,常遇到“人户分离”的情况。农村居民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要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城镇居民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当受害人仅仅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不能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劳务做工时,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城镇居民,此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是互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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