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法律资讯>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 妻子能要回吗?
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 妻子能要回吗?
作者:  上传时间:2019-07-01 13:29:36


 - 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 妻子能要回吗?- 
 

【案例】

王某与妻子张某于2001年领取结婚证,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两人结婚之初恩爱有加,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由于长期的平淡,再加上王某做建筑包工赚了些钱,王某在足浴店与李某相识,后来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面的事情比较狗血,李某为王某生育一个儿子,后来二人更是堂而皇之的住在一起,王某送钱、送车、送房……



 

妻子张某起初还一再忍让,后来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现任丈夫与其情人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

1. 确认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李某1589890元的行为无效;

2. 判令李某立即返还1589890元;

3. 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相识,此后双方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双方交往中多次往李某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汇款共计587690元。2015年8月,李某购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套,王某为李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89210元。2016年9月,王某为李某购买车辆支出购车款、各项税费、保险共计283700元。

 

【判决结果】

1. 确认王某赠与李某1360600元的行为无效;

2. 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1360600元;

3. 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生活中,很多年轻漂亮的女孩或主动或被动与富商发展成不正当关系。通常情况下,这些富商定期或不定期给付零用钱几千上万不等。“服务”的好甚至买车、买房也不鲜见。

 

但是这样的行为不仅为社会所唾弃更为法律所禁止。警惕女孩们小心赔了青春又赔钱,具体分析如下:

一、王某与李某的婚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婚外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违法关系,法律不保护。

 

李某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向王某索取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善意。

 

二、李某辩称,给付的款项用于生活开支和养育所生育的儿子,会得到支持吗?

李某可能基于客观事实,辩称王某给付的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和养育生育的儿子。但是该事实的发生本身带有非法和社会普遍不能容忍的情形。法院也不可能悖离法律原则,来支持李某的反驳,更不可能挑战公序良俗来对抗张某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如果李某要求王某支付共同生育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三、王某以各种方式支付给李某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

首先,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行为形式上符合赠与的形式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能表明其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某无偿接受,达成赠与;

再次,李某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支付给李某的款项系用于生活需要。

 

四、赠与的效力?

王某赠与李某的财产系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因此王某单方决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侵害了没有赠与意思的夫妻一方的权利,原告张某有权提起诉讼以维护权益。

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李某取得财产并非善意取得,故王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

 

五、被告应返还的房产还是金钱?

本案中,被告王某直接赠与的是金钱,使用金钱再购买房产或车辆。因为直接赠与的是金钱,而不是房产或车辆,所以判定返还的应是金钱,而不是房产或车辆。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上首律师 王伟华

图片:来源于网络

版权所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17-2018 网站备案信息:滇ICP备17006605号-1
法律咨询电话:0871-67360355 电子邮箱:2309343397@qq.com  云南律师事务所排名
技术支持:昆明创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