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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上传时间:2017-08-19 16:41:17
一、本所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专业的会计,出纳。
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的聘用,须经合伙人讨论通过。
三、本所财会人员的工作,直接对所主任负责,由办公室主任及所主任监督和管理。
四、出纳负责本所的一切收费工作。出纳员收取现金及支票时,应认真细致地进行清点和检查,并认真规范地向交款人开具收款发票或收据。
五、出纳收取的现金必须于收取当日存入银行,收取的支票应及时入帐。每日的备用金不得超过5 000元,并应将备用金存放于保险柜内,不得随身携带或放置于办公桌内。
六、出纳负责本所的所有款项开支,每一笔款项支出,都须经所主任的签字同意或授权,出纳不得擅自作任何支出。不得用所上资金代所内人员作任何支出,所内全体人员也不得让出纳为其用所内资金代交任何费用。
七、出纳应做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帐,并做到日清月结。每周出资金使用周报表。每月一次与会计对清当月帐目。
八、本所的工资由出纳员按月发放。出纳应于次月的10日依照规定编制出上月的工资发放表,报经所主任签字后准时发放。各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领取工资时,应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代领。
九、出纳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所公款挪作它用,若发生挪用公款行为,以职务侵占论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并处挪用公款额1-5倍罚款。
十、会计负责本所的全部帐目登记。会计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起完备的帐目,会计帐目须经得起各方面的帐务检查。
十一、会计须将本所的收支情况及经营情况,按时作出月、季度和年报表,报送所主任及需报送的工商和税务机关,并做出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提交所主任和合伙人进行讨论决策。
十二、会计应按月参加合伙人会议,将当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合伙人汇报,并根据财务分析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以供合伙人讨论决策和改进管理方法,节约运作成本,增加经营效益。
十三、财务人员必须保守本所的财务机密,不得向社会泄露本所的财务状况及财务相关的其他情况,并管理好本所的所有财务帐目和帐务档案。
十四、本制度从2017年4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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