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每个人都关心。司法机关查处食品犯罪案件对事实的认定要用证据来说话,本案系3·15期间被公安机关视作典型案件来侦办的,辩护人须依法辩护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需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愿。
本案的依法辩护是在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了关键定案证据之司法鉴定意见存在诸多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部分销售行为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等方面辩护,以维护被告人权益。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C某自2019年以来,在其家中无证生产添加了明矾(食品添加剂,化学名“十二水硫酸铝钾”,在皮冻中禁止添加)的皮冻,后C某在县城各处进行了批发销售,销售金额300余元。
2024年3月初,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当场扣押了100多公斤皮冻,并提取了1公斤皮冻进行了铝残留量检验,检验结果为皮冻中铝残留量为2739毫克每千克。
后公安机关在C某取保候审期间因认为其拒不认罪认罚遂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也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辩护人在法院一审该案件期间接受C某的家属委托依法为C某辩护,主要辩护观点是认为该案证据不足,进行了无罪辩护。
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直至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人均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次开庭时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判决结果:判处C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其他判项略。
办案心得
1.该案系某县公安查处的3·15典型、公诉机关食品安全类公益诉讼典型案件。
辩护人在一审辩护阶段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及食药总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食品安全的文件规定、司法解释及质疑了该案的行政(和刑事)违法性是否确存,以及提出该案定罪关键证据之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的多个严重问题。
多次会见被告人,与公诉人和法官多次沟通,辩护律师均认为C某该案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构成犯罪,法院开庭后要求公诉机关重新补充证据。
被告人考虑其实际已久被羁押,二次开庭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表示不愿再纠缠于此事,希望尽早结束离开看守所实现人身自由。
辩护人遂尊重了被告人本人意愿,与公诉人沟通后其调整量刑建议为6个月,被告人对该刑期满意,被告人家属便及时缴纳了罚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等款项。
经辩护后,对本案最终结果,被告人C某认为其能在除夕当天刑满释放,很满意。
2.此案,辩护律师本人对整个辩护工作过程虽自认为满意,但辩护律师不能固守自己对案件的专业看法和执着于辩护意向的目的裁判,也需结合被告人本人意愿来依法进行辩护。
3.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于2024年除夕当天上午在看守所刑满释放,回家过年。
作者:

郭 超
郭超律师,2014年10月参加工作,后于201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辩护。其他部分案件为刑民交叉、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执业理念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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