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中,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公司正常发展,也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此类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及启示。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李某、温某、史某和卫某均为金某公司股东,其中卫某是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金某公司对外投资,持有新三板公司圣某公司80%的股权 。
2016年1月,卫某主导安排将圣某公司全部股权作价1800万元转让给收购方袁某,并达成《股份收购重组协议》,约定定金300万元支付至圣某公司账户。
收购方收购目的是圣某公司的新三板挂牌资质,圣某公司原饲料业务等全部资产剥离返还给圣某公司原股东(含金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
收购后的原饲料业务资产装入新设公司福某公司,等待剥离返还,剥离资产的资金由袁某一方提供。然而,金某公司仅收到220万元定金,对于其余款项,卫某称用于公司经营。
另外,卫某将剥离的饲料业务等资产评估作价568.07万元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天某公司,但天某公司并未支付转让价款。
2023年3月,李某、温某、史某知晓上述行为后,通知金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主席薛某起诉卫某,但薛某并未采取行动,于是李某、温某、史某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卫某向金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温某、史某作为金某公司股东,已向监事会主席薛某发函,要求其对金某公司董事长卫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而薛某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因此李某、温某、史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金某公司作为持有圣某公司80%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份转让后享有80%的收益,即金某公司应获得收益240万元,可现其实收220万元。
对此,卫某作为该业务经办负责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收取的20万元差额款用于公司经营,故认定卫某该行为侵害了金某公司权益。
同时,依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天某公司应向圣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568.07万元,天某公司名义上虽为有偿受让资产,但却不实际支付收购资金,导致金某公司未能通过此次资产转让取得收益。
所以卫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天某公司无偿受让圣某公司资产的行为,也构成对金某公司权益的侵害。
最终,法院根据持股比例判决卫某赔偿金某公司损失共计474.456万元。
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1.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即股东需先向公司内部治理机关(监事会或董事会)书面请求提起诉讼,在其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方可启动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刻起诉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或出现前置程序豁免事由(例如公司未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均作为了案件的被告,股东和公司唯一监事身份重合,不存在执行董事、监事依据股东申请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股东方可直接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温某、史某在发现卫某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后,先通知了金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主席薛某起诉卫某,在薛某未行动后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符合法定前置程序要求。
2.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认定
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卫某作为金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在处理圣某公司股权交易及资产转让过程中,未能合理说明20万元差额款去向,且利用其控制的天某公司无偿受让圣某公司资产,导致金某公司权益受损,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案例启示
1.对公司的启示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公司要规范关联交易程序,对于涉及关联方的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2.对股东的启示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当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务必先履行前置程序,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法院在审理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合理认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责任承担。
同时,要注重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发挥司法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

黄远飞
黄远飞律师,民盟盟员,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作认真负责、专业能力突出。
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同时担任了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突出。自2012年执业至今,一直保持不断地学习,深耕每一个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本着无论大案小案均一视同仁的态度,努力从证据及法律角度出发,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期间办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案件,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态度热情,对当事人耐心接待,执业至今保持零投诉。本着对当事人委托的事情始终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急他人所急,想他人所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在当事人着急、焦虑时进行耐心疏导,并在疏导过程中寻找与案件相关的有用证据,指导当事人寻找、收集证据材料,为争取最终良好结果做出最大努力。
积极参加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普法活动及团体活动。本人执业期间, 积极参加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普法活动及团体活动,并热情接待普法时来咨询的公民,耐心为其解答。另在单位组织团体活动时也积极参加,并尽自己之力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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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大学“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共建单位;被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昆明市五星级党支部"、昆明市“两新”组织“党建强、发展强”示范党组织;被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逬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被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授予“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站”,2021年度律所百强;被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命名为“春城先锋示范党支部”;“西山区先锋红旗党支部”;昆明市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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