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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 │ 浅谈因疫情无法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置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8-25 15:24:42
 浅谈因疫情无法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置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日23时许,李X因交通事故到医院处理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李X一直对阳X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进而引发撕扯,后李X报警处理。

昆明市X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出警并对涉案人员阳X做出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因疫情防控无法送达拘留所执行,暂时不予送所执行拘留。

疫情管控取消后昆明市X区公安局于2024年5月8日向阳X送达 [2022]X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阳X作出行政处罚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阳X认为自2022年事件发生至2024年长达两年的事件未对其治安拘留处罚执行,现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拒绝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暂缓治安拘留。

 二、检索思考 

1.在疫情期间暂不执行拘留,还是意味着不再执行?

2.在恢复执行该处罚时公安机关再次向阳X送达的[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能够作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提起行政复议?

3.诉讼(复议)期限应自2022年[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开始计算还是自2024年5月8日向阳X送达《处罚决定书》时计算?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人对以上问题进行检索,经过检索后发现:

1.虽然疫情下可能出现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但并非该处罚因疫情而不再执行,符合条件时该当继续予以执行。

2.2024年5月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在2024年5月送达并明确执行行政拘留的具体期限,但是其文号适用的仍然是[2022]X号,处罚决定的其他内容并无任何改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为的外化载体,本案中2024年5月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属于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行为。

3.如前所述,2024年5月8日送达的[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因此诉讼(复议)期限应自2022年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进行起算。

 三、案件转折 

经过前期的检索分析,本案属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执行拘留,现恢复执行强制拘留措施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处于比较被动地位。

但是在对案件进行梳理的过程中代理人提出一个疑问,事情发生时间在2022年,并且公安机关当时就作出处罚决定,既然不服该处罚决定为何当时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之后就该疑问在与当事人反复进行沟通的过程中迎来了案件的转折点。

原来,在2022年公安机关作出[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只是通过电话告知去拘留所接受处罚,后因为疫情原因未实际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未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就自己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并不清楚,在公安机关决定执行拘留时于2024年5月8日送达[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知悉自己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委托代理人提起本案。

据此,代理人认为因为在2022年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保证当事人正当的陈述、申辩权利。

同时,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时间应当以2024年5月8日为准,可以自2024年5月8日收到[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时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复议/诉讼。

代理人遂向X行政复议办公室代为提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提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但是本案自2022年2月2日案发至今已经超过2年的时间,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和处罚过重提起行政复议并向复议机构申请调取2022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公安机关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的相关证据资料。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与公安机关最终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不对当事人作出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仅以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作者:

刘贵花

刘贵花律师,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专业,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余年,2020年被罗平县人民法院聘任为“特邀调解员”,2024年被普洱仲裁委员会/澜湄国际仲裁院聘请为仲裁员。

曾参与云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民生关注”“以案释法”法律直播节目嘉宾,担任西山区人民政府、云南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中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分局多家政府部门以及上市公司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和顾问服务经验。执业领域涉及民商事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刑事辩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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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专业、高效。作为一名诉讼律师,秉承着“诚信 专业 高效”的执业理念。注重证据的采集、归纳、整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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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大学“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共建单位;被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昆明市五星级党支部"、昆明市“两新”组织“党建强、发展强”示范党组织;被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逬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被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授予“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站”,2021年度律所百强;被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命名为“春城先锋示范党支部”;“西山区先锋红旗党支部”;昆明市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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