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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 │ 玉石代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关系重构与行业习惯运用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8-25 15:03:18

玉石代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关系重构与行业习惯运用

——代理D某案胜诉启示录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原告W某以委托代卖玉石毛料为由,将被告D某诉至法院,主张其未按约定支付尾款29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为:根据《南都晨报》的报道,代卖人若未明确与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在代卖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

在类似案例中,代卖人Z某在售出玉货后,尽管已将货款转给货主W某,仍被要求承担退货退款的责任。

因此,D某作为案涉玉石毛料的代卖人,可能需要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内容以及实际行为,来确定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 

1. 委托关系存疑:W某虽曾口头委托D某代卖玉石毛料,却转而通过第三人Z某直接将毛料交付给另一被告L某,并全程借助微信指导L某完成交易流程。  

2. 交易过程异常:  

- D某对最终成交价格600万元毫不知情,且未参与任何协商过程;  

- 实际交易由L某主导,W某与L某频繁沟通(单日通话超10次),最终以600万元成交;  

- 关于售后问题,包括玉石切割结果不佳及买方拖欠尾款等,均由W某与L某直接协商处理,D某全程未介入其中。  

3. 行业惯例缺失:在玉石交易中,根据行业惯例,委托方不得绕过中间方直接交易,且通常遵循“先付款后交货”的规则。然而,W某未能遵守这些基本的行业规则。  

代理律师追加L某为被告,并举证微信记录和通话录音,证明原告意思表示存在矛盾,即实际委托对象为L某而非D某,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委托代卖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1. 法律关系识别的精准性  

- 区分委托合同与事实行为:本案中,原告虽口头委托D某,但其后续行为(交付毛料给L某、指挥L某交易)表明真实合意对象为L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之规定。  

- 合同成立要件审查:代卖合同需双方明确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未将毛料交付D某,亦未就价格达成合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需求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  

2. 行业习惯的司法实用价值  

- 交易惯例的举证作用:在玉石行业中,一旦价格谈妥,就代表交易基本完成,这暗示了交易双方的承诺和规则的重要性,例如“中间方不得绕过委托方直接交易”的公认规则。代理律师通过说明行业交易规则、同类案件裁判文书,强化了“原告行为违背行业惯例”的说服力。  

- 风险分配的合理性:代卖人需对交易信息保密并忠实履行,但本案中D某既未接触标的物,亦未被赋予决策权,交易风险应由实际参与者(W某、L某)承担。  

3. 诉讼策略的突破性  

- 追加第三人破局:追加L某为被告,揭露交易内幕,打破原告对D某的误责链。  

- 动态证据链构建:依据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重构虚假委托关系,推翻原告单方陈述。  

 三、办案心得 

(一)法律关系的穿透式分析  

1. 合同文本与行为的矛盾审查:

- 当宣称法律关系(委托D某)与实际行为(交付L某)冲突时,以实际行为为准认定律关系。  

- 本案原告行为显示L某为实际代卖,D某仅为名义委托,构成虚伪表示。  

2. 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  

- 原告主张委托关系,却证据链断裂:毛料由L某收,价格由L某与原告议定。  

- 代理律师通过反证法(如L某证言、微信记录)揭示原告举证不能,动摇其主张基础。  

(二)行业习惯的创造性运用  

1. 交易惯例的类型化归纳:  

- 信息独占性:代卖人掌握客户资源,委托方不得随意绕过代卖人与第三方交易;  

- 风险控制规则:玉石交易需“先款后货”或“保底担保”,禁止代卖人擅自降价或变更交易条件。  

- 本案中,原告未经许可擅自指示L某进行降价交易,此举违背了‘风险共担’的行业惯例,因此该交易被视为无效。  

2. 习惯适用的程序保障:  

- 利用行业交易常识详细阐述玉石行业的交易规则,以此加深裁判者对‘惯例’的理解与认知; 

- 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文件(如《中国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章程》),提升证据权威性。  

(三)诉讼策略的精细化设计  

1. 追加被告的战术价值:  

- 揭露L某作为实际交易主体的身份,以此分散诉讼焦点,进而促使原告重新评估其法律主张的合理性;  

- 通过L某的答辩(如“从未知晓D某的委托关系”),反向印证原告意思表示的虚假性。  

2. 电子数据的系统性呈现:  

- 对微信聊天记录按照‘时空轴’进行系统性整理,并明确标注出关键的时间节点和事件(如价格协商的具体过程、交付指令的发出等); 

- 利用图表对比原告陈述与客观证据(如通话时长、聊天频率),揭露其逻辑漏洞。  

3. 诉后协商的策略性利用:  

- 原告在协商中承认“D某不知情”“责任应由L某承担”,可作为间接证据链的补强;  

- 利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协商过程,确保原告无法事后推翻协议内容。  

(四)对青年律师的启示  

1.法律思维的“行业化”转型:商事案件需跳出“法条主义”,深入理解行业运行规则,方能准确识别法律关系。  

2.证据链的“场景化”构建:将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零散证据融入交易场景中,全面还原案件事实,从而提升证据的说服力。  

3.诉讼参与的“主动性”提升:采取申请追加被告、启动鉴定程序等主动措施,打破被动防御的局面,从而主导案件的进展节奏。

 结 语 

本案的胜诉源于对法律关系的精准解构、对行业习惯的深度挖掘以及对诉讼策略的系统运用。代理律师通过“穿透式审查”揭穿原告的虚假意思表示,以“行业规则”为武器重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裁判目标。这一案例为商事纠纷代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


作者:

张佩军

张佩军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是一位兼具深厚政法系统实战经验与精湛刑事辩护技能的专业律师。

张律师长期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工作。

职业生涯早期,张律师长期深耕公安系统关键岗位,历任公安法制、刑事侦查、出入境检查及边境管理等多个重要职务。凭借独特的“前执法者+现辩护人”双重视角,张律师在辩护中善于穿透表象解析真相、精准识别程序与实体问题、 构建立体化辩护策略。

作为律所管理委员会执行主任,张律师积极参与事务所管理与战略发展。在2021年至2023年担任律所党支部书记期间,其积极推动党建工作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创新提出并落实“党建+公益”模式及“7+2+1”公益法律服务包等举措,有效服务民生。在其带领下,律所党支部获得了昆明市委组织部、西山区委等授予的“昆明市五星级党支部”、“党建强、业务强示范党支部”、“春城先锋示范党支部”、“西山区红旗党支部”等多项重要荣誉,彰显了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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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佩军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审慎、尽责的执业态度,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独特的实战经验和对证据事实的精准把握,致力于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专业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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