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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办事指南
作者:云南省司法厅网站 转载  上传时间:2020/5/14 13:45:48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6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本指南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主要编写人李剑岗、王珊、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全省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或对外公示的本地区《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应以此为准,对于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条件不得做任何增减、删改。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申请人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6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六、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九、十五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下载。
三、实施机关 全省各州市司法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机构,负责审核该行政许可事项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前述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3.申请公职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另: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经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及时申请注销所持公职律师证书,否则将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4.申请公司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另: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经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及时申请注销所持公司律师证书,否则将被列为失信人员: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须在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6.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为实现“零跑路”要求,我省所有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在线申请、在线审查(审核)、在线许可、在线反馈、物流投寄”,即“申请人直接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办理申请→州市司法局在线审查→省司法厅在线审核,准予许可的在线出具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通过物流投寄申请人(如需直接到省厅领取证照,请详阅本指南附件1后按提示直接到省厅办理)→申请人付费收件”。因此,请务必确保线上提交材料真实性,凡不一致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承担《律师法》第九条法律后果外,还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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