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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预防
作者:昆明律师  上传时间:2019-10-10 17:49:49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如众多民间小贷公司的崛起,刺激了资金流通和市场消费,使得许多经济主体得到了短期的资金补充,但是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最近出现的套路贷便是其中最为典型的社会问题,“套路贷”是被告人为侵吞被害人财产,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的行为。其特点如下: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一、明确合同的相关条款
借款人在进行借贷时应当通过银行或者合法成立的贷款公司进行借贷行为,很多空壳公司并未进行审批,不能及时受到监管,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及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看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借款的本金数额的确定
借款是指出借人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实践合同,约定借款到期之后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有利息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将要求借款人支付押金或者手续费,此时应当注意手续费的数额是否属于正常的服务报酬,以防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如果小贷公司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将剩余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的,借款本金以实际占用的数额为借款本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借款纠纷的预防与补救
保存借款双方的交易痕迹,如保存电子合同,将客户人员的通话聊天记录予以录音截图保存,查询出款、还款账户,明确是否属于合法批准的贷款公司,网上查询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属于诈骗团伙,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计算相对方索要的违约金是否超过24%的法定利息,超过的部分不予支付。出现纠纷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并提供相应证据,固定案件事实,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结论:民间借贷的盛行,解决了一部分企业自然人的资金困境,对于相关主体的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纳入合法的运行轨道,国家监管困难,导致一系列“套路贷”的犯罪案件的发生,侵犯了借款人的财产权益,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因此,借款人在进行经济的借贷时必须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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