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都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误读。该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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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很多人似乎都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得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但是《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分居满两年的设定条件是“因感情不和”,也就是只有因为感情不和所导致的分居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
如果由于工作或者因为夫妻一方去国外留学而分居,双方可以采用邮件,微信、短信、电话、视频等多种沟通方式加以沟通,那么此种分居状态就不一定会导致感情破裂。
现实生活中,感情不和与分居的因果关系恰恰相反。可能正是因为分居而导致感情不和,这样的分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当然就不能达到证明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目的。
二、分居满两年
分居是一个持续性的状态,非一次性可以完成的具体动作。
如果分居发生中断,比如,分居者又搬回来住了几天,或者短暂回来共同居住,都可能构成分居的中断。分居因此如果中断,即使能够证明在外租房居住,物管开具的居住证明,也不能当然证明双方持续分居的状态。
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然而,夫妻双方同住一个屋檐下,彼此之间的生活相对于外人来说比较私密,不能够被他人所常见,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为了诉讼策略的着想而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同时庭审中不承认双方“分床不分房”,一方要为此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确实比较困难,法院也无法作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判断。
因此,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唯一条件仍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分居时间的长短只是法院判断感情破裂程度的一个参考,当然也更不会存在很多人所说的“只要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或“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的说法了。
三、什么是分居?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分居指夫妻双方在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实践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而分居的表现方式有很多种,“分床但不分房”就是其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
由于国内房产价格居高不下,一线城市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形比较普遍。在双方感情不和尤其是协商不成诉讼离婚的阶段,基于诉讼策略的需要,一方为了争取到房子的所有权,通常状况下都会选择“霸占”着房屋,但是双方毕竟已经失去了同住在一起的感情基础,所以就会出现我们前面讲到的“同房不同床”的情形发生。
分居本身并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但毕竟《婚姻法》三十二条所列举的感情破裂情形日常生活中较少见,如赌博、吸毒或者重婚,那么分居两年则无疑成为了双方感情破裂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四、证据搜集
基于上述三点的论述,法院依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低,但是它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用于证明双方的感情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搜集证据无疑就显得非常重要,以下证据可以用以证明双方分居。
1. 相关书证,如房屋租赁合同,物管公司的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2. 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3. 证人证言,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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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正常情况下,事实的发生会留下很多痕迹,这些形成事实的痕迹就是证据。但有的证据对自己是有利的,有的证据却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鉴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证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能考虑周全的。
3. 所以,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对证据的解读和说明,再围绕着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 因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委托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很有可能千辛万苦、绞尽脑汁搜集到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甚至弄巧成拙,被对方所利用,就得不偿失了。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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