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合同风险防控部主任
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工作以外的其他事情时,致他人产生损害后果,雇员的行为算履行职务行为吗?其责任该由谁承担?相应法律依据是什么?
下面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详细叙述:
张天来(化名)是一名汽车修理厂(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在该厂担任汽车修理员一职,平时上班时间为9点至18点,周日休息,2017年1月的某个星期天12点左右,正值张天来休息,与几个朋友一起打牌,正玩得高兴时,突然修理厂法人刘志坚(化名)打来让张天来去修理厂驾驶车辆陪自己外出办事(私事),张天来想自己当天休息,而且当时和朋友玩得正高兴,虽嘴上答应了刘志坚的要求,但却一直迟迟未动身。后刘志坚又多次致电催促,张天来推辞不过,才在当天约18点左右,按老板刘志坚的指示到达了张天来工作的汽修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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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以后,刘志坚让张天来驾驶一辆客户送来修理的故障高档车陪同外出办事(该车辆故障已修好,只是还未通知车主前来领取,暂时还存放于汽车修理厂内),张天来驾驶上述车辆在途中行使时, 不慎与李涛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刘志坚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肇事车辆双方系同等责任。刘志坚家属起诉张天来及李涛以及双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合计金额人民币110万余元,张天来驾驶车辆的车主起诉驾驶人张天来及所在的汽车修理厂、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的修理费及贬值部分合计92万余元。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张天来就及时联系了律师(本文作者),在律师的专业法律指导下,张天来及时保留了相应证据,为后期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7年10月左右,张天来收到了法院的2个案件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律师及时联系了主审法官沟通,并寻找了相应证人调取了证人证言,申请追加张天来所在的汽车修理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同时也联系了交警部门调取了整个交通事故的报警笔录及其他卷宗资料,将所有对张天来有利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到法院,并和主审法官多次沟通,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出张天来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张天来所在的汽车修理厂承担。
本案律师认为,虽然张天来的工作只是汽车修理工,不是修理厂的驾驶员,而且事发当天正好是属于张三休息日,不属于上班时间,张天来驾驶车辆的行为虽不是常规上的履行职务行为,但是依雇主(刘二)的安排指示所为,其行为与工作有重大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该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张天来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所在的汽车修理厂承担,不应由张天来承担,对张天来行为造成的损失部分,应由张天来所在的汽车修理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刘志坚死亡案,由保险公司赔偿刘志坚家属27万余元;由刘志坚所在的汽车修理厂赔刘志坚家属52万元;由对方肇事车辆驾驶员李涛赔偿刘志坚家属18万元,合计97万元。送修理厂的故障车受损案,由汽修厂赔偿车主43万,由对方肇事车辆驾驶员李涛赔偿车主12万,李涛的保险公司赔偿车主31万元,合计赔偿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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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代理律师为证明张天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致损,其产生的责任应用张天来所在的汽车修理厂承担,提供了通话清单,证人证言,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工作证明及报警记录等多份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同时申请追加了张天来所在的汽车修理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的诉讼(因刘志坚为汽修厂的法人,故刘志坚家属起诉时故意没将该汽车修理厂列为被告)。庭审过程中,因张天来在雇员过程中未与汽车修理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发放也都是以现金方式发放,故原告方庭审中否认张天来为汽车修理厂员工,同时也否认当时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这就意味着如果张天来履行职务行为得不到法院认定,该案中张天来就可能会被判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这对一个普通的汽车修理员,肯定是无法承受的巨额债务,但因该案中律师证据准备充分,诉讼方式得当,及时追加了修理厂为被告参加诉讼,且庭前律师多次和法官沟通,法官对该案的真实情况已有了大致的了解。故,最终法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终判决张天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汽车的出现虽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安全隐患,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是年年提升,我们在驾驶车辆时应小心谨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及时联系律师,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以防之后解决纠纷之用,不要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身上,有很多情形保险公司依法是不应赔偿的。虽说诉讼阶段,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法官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在判断事实时仅能依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来判断,故证据才是判决结果取胜的关键,律师的最快介入有利于案件证据的准备,以证据为基础多次和法官沟通,能让法官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客观的认识,为最终案件的良好结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大家请牢记,不要以为您购买了齐全的保险,就理所当然的认为所有交通事故致损赔偿责任都会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其实并不然,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有严格条件的,很多情况保险公司均可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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