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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生平安夜发生的不平安事
作者:  上传时间:2018-11-30 11:05:12
一位女生平安夜发生的不平安事

                          ---明知有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获缓刑


2015年12月25日晚饭后,杨某和闺蜜小李怀着好奇和热闹心情,漫步于昆明市官渡古镇。古镇作为滇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南诏大理国时期,已是滇池东北岸一大集镇和交通要冲。恰逢今夜是平安夜,街上车水马龙,热闹非凡,金刚塔附近的广场,人山人海。

平安夜的年轻人时兴“喷雪花”,即用一种长30公分的彩色瓶子,按下按钮,在气体压力下立即喷出白色或者红色等色彩泡沫。婚庆现场用的较多。

    此时的古镇一派祥和喜庆。有人拿起气瓶向同行人头上喷射,秒把钟时间,被喷人头上即是一团白泡沫,被喷的人立即用手抹去泡沫,或者用自己手中的瓶子喷射还击。相互打闹,嘻嘻哈哈打闹不止。
    杨某和小李到处溜达,打算再玩一会儿回家了。或许在周围“喷雪花”的感染下,突然一位小伙子对着杨某头上一阵猛喷,杨某头上被泡沫覆盖的只剩下眼睛鼻子空隙了,大家等待看杨某的笑话场景呢。
    杨某拼命用手挡住喷射的泡沫,用手去推那个小伙子,小伙子乃陈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陈某想不就是玩玩嘛,还推人骂人?陈某冲向杨某,用手打了她
一下。杨某不甘示弱双方就此撕打,抱在一起倒在地上。


杨某力气小,被陈某压在地上,眼镜也被打掉在地。又气又急的杨某此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打开后刺向陈某腹部。陈某感觉腹部疼痛,松开杨某后被同伴拉起。

陈某腹部流血不止,周围的人赶紧打120,有的报警。杨某看见陈某流出的血也被吓坏,站到“金刚塔”旁边不敢离开。此时广场的保安也赶过来,要求杨某在旁边等待警察到来,并及时送陈某登上救护车。

杨某在26日凌晨30分左右被警方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以故意伤害罪送看守所羁押。人们常说乐极生悲估计是这种情况了。

杨某的家人急了,生怕有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得知情况后主动看望了伤者,垫付了医药费用。还好陈某通过手术,将被刺穿的大肠等部位切除缝补,没有生命危险。经过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杨某的家人支付了陈某医药费用外还进行了补偿,前前后后花了近7万多元。当然陈某也感到双方因玩耍而发纠纷,对方也作了赔偿,于是为杨某写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接下来便是司法追责程序了。

    昆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查明杨某于2015年12月26日零时许,杨某和被害人陈某在本市古镇金刚塔旁因玩雪花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被告人杨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被害人陈某腹部。经鉴定陈某构成重伤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3-5年有期徒刑。
    杨某尚未婚嫁,家人早就为其聘请了上首所律师辩护,丝毫不能马虎对待。
    辩护人认为杨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杨某案发后知道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处理,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诉讼证据卷第3页、4页《抓获经过》载明:“我和民警孔xx/夏x飞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在被抓获时,配合民警执法,未反抗”,证实民警是在案发现场抓获杨某的,杨某没有抗拒抓捕。
(二)通过询问杨某,其多次表述,其在案发后,知道有人报警,遂与小李留在现场等待,没有离开,等待警察到来处理。
(三)从杨某的在案供述来看,杨某第一次被讯问时,即完成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且到今天的庭审均是一致的。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杨某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获得了对方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三、杨某的行为具有一定防卫性质。
1.杨某身为女生,从身体本来素质、力气及高度近视的状况来说,其不是受害人对手,受害人优势压倒杨某,事实上纠纷中杨某也是被受害人压在地上打;
2.受害人首先动手打杨某,且被按在地上打.
3.杨某眼睛高度近视,在扭打中客观上不能分清方向、对象、部位,意识上只有防卫,不可能主动打击对方。
此时杨某处于弱势,显然杨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四、本案中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1.受害人首先用人造雪花喷了杨某。
2.受害人首先动手打了杨某,且把杨某压倒在地打。
同时说明,杨某是高度近视,她被受害人压在地上打的时候,她的眼镜被打掉了。

    五、本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由法庭决定是否采纳。
1.本案证据卷中的《鉴定聘请书》、《鉴定书》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2.本案证据中无见证人信息,无法判定这些见证人是否不得担任见证人。
没有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无法判定见证人身份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
    六、本案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深刻,社会危害较小,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整个社会虽然在价值观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升和进步,但是,作为女性仍然存在很多固有的社会弱势,女性仍是我们社会应当关注的群体之一。被告人杨某现状为婚嫁,如果本案对杨某适用监禁刑,必然对杨某的婚恋、人生发展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为了体现我国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体现社会对女性的关怀和温情,体现社会对女性的谅解和支持,请求法庭对杨某减轻处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还是对杨某比较有利。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无视他人身体健康,刺伤受害人至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观点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等待警方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本案的社会矛盾通过被告人行为已经最大限度降低,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3-5年有期徒刑过重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故事快到结尾了,但是回味整个过程事件还是让人思考许久!
大家出门玩耍,小事小纠纷,能让就让点,能讲理就不动手,不至于发展到打架动刀,违法行为一经产生就收不回来了,最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来说,还好双方事发后能够认识错误积极赔偿谅解。
    杨某案件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杨某,听取被告人杨某陈述案情,获取真实的案件细节,发现了自首情节。本案是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才提起她当时听见有人报警了,内心害怕,也想在原地等待公安带来处理。但是卷宗材料仅仅反映警察在塔旁边抓获被告人。所以辩护人庭前请求证人(被告人当时在场朋友)作证,其听见报警未离开。杨某自动投案得到认定,自首成立,才得到了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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