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维权故事(五)
作者:刘永平 上传时间:2018-05-04 14:44:05
前情提要
2000年刚出来做律师,这年4月帮助源口乡的村支书沈南在珠海打工的儿子处理其工伤纠纷。于是在我经历了珠海的维权之路后,现在又开启了上海的维权故事......
上海篇·序言
记忆过去,不是为了批判,而是为了更好的感受今天的进步。在法治意识不普及不深入的日子,即使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也不是那么容易处理。
2000年8月从珠海回来没几天,刚吃完晚饭没多久,门铃响了,打开门,原来是一楼的唐局长。唐局长是县审计局的局长,为人挺好的,平时出入大家都打招呼。招呼他入坐后,唐局长说他妻弟唐庆福的小儿子在上海长兴岛出交通事故了,需要我帮他去处理。唐局长说事故很严重,此事故已经让小孩子在医院晕迷不醒半个月,肇事者至今没出分文,为抢救孩子亲戚朋友的钱都借光了。唐局长说这事只有请我这邻居到上海跑一趟,律师费等拿到赔偿后支付,差旅费由他按实际需要支付。之前出差到过上海,长兴岛从没登上过,既然是邻居当然要答应。
周五出发,周日到长兴岛,周一就可以办事。周六下午5点左右到达上海火车站,唐庆福早早在火车站等着了,下火车后直奔宝山码头。转了几趟公交到宝山码头已经是下午7点多了,无法坐轮渡到长兴岛。2000年的宝山码头乱麻麻的,码头不远的江上停了两艘军舰,远处是几艘小轮船在浑浊的黄浦江面上游弋。码头旁边有很多窗户狭小、光线幽暗,盖着红瓦片的苏式老房子。我们找了个小旅社住下,小旅社的过道幽暗,空气中弥漫着难闻的霉味,客房里放着两张小木床,破败的床头柜上摆着两个热水壶,房间里没洗手间,整层楼的旅客都共用着楼梯拐角处的卫生间。没有空调的房间,虽然闷热但也不敢打开窗户,因为窗外都是煤烟和尘埃。
累了,倒下就睡着了,早上爬起来,身上都是蚊子叮咬的包包。坐上轮渡花了两个小时就登上长兴岛了,岛与水面相连处没有犬牙交错的礁石,全是芦苇和滩地。长兴岛是长江冲积的泥沙堆积起来的岛屿,岛上很是平坦,有很多水田和桔园,岛上除码头有几座高楼以外,其他的房屋都没见有超过三层的。
上岛后转乘公交车,半个小时左右到一个小村庄边下车了,沿着一条弯弯曲曲的田埂走进一户人家,这户人家的房子单单独独的立在水田中间,离村民聚集的村落有两三百米,房子前面有个小晒坪,晒坪上已经有很多人等在那了,都是唐庆福的家人,唐庆福和他的三个兄弟四家人都住在长兴岛上。相互介绍后,走进房子,围着一个老旧的八仙桌坐下。唐庆福的大哥就迫不及待地说起唐庆福儿子的事,他说小男孩刚满六岁,在一家私立小学上学,这学校招生时承诺用校车接送孩子。事发那天校车没有将孩子送回家,而是在离家两公里处的交叉路口将小男孩同另外5个孩子放下,让孩子们自己走回家,孩子们三五成群走在公路的右边。在离家约一公里处,一辆呼啸而过的摩托车将小男孩撞倒在地拖行11米,小孩的头部颅骨磨穿、臀部被磨掉一大块肉,露出骨头,全身血肉糊糊。事发后被立即送往上海长海医院抢救,至今昏迷不醒。如今医疗费已经用掉了6万多元,学校垫付了两万元,其他费用皆为亲戚朋友所凑,肇事者至今分文未付。我说:“肇事者为何分文不出?”唐庆福说:“警察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无责任。我说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肇事者即使没有责任,也有垫付医药费的义务(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此规定,2004年之后才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唐庆福说:“肇事者是长兴岛的大户,调查时肇事者说当时海上发生事故,急于报警慌乱中才撞着小孩的,他是在做好事才发生事故的。”我说:肇事者的辩解正好证明他有责任,因为急于报警说明他的车速快,因海上发生事故慌乱说明他驾车时没注意安全,警察怎么能认定肇事者没责任了?我问唐庆福要交通事故责任书,他说放在家中,我们现在吃饭的地方是岛上一位相处与他们较好的本地农户,这农户家条件比他们住的地方好,所以他们想安顿我在这家人吃住。我问他们住的地方离这还有多远,说有10多公里,在岛的另一端。我说这不方便,还是住他们那。他说他们住在芦苇棚里,我说这比我在珠海阳台上睡要好。
吃过中午饭,前往他们居住的地方。在岛上穿行就如行走在江南小镇的田园之中,到处都是低矮的房屋和绿油油的水田,水田之中偶尔有几处桔园,树上挂满了桔子。车到一路口将我们放下,唐庆福说往右走两公里就是他们居住的地方,他说小孩出事那天学校也是在这路口将孩子放下的。
通往他们家的路,就是通往长兴岛堤坝的路,堤坝边没有村庄和房屋,宽宽的水泥大道,路上见不到行人和车辆。行走约一公里,唐庆福指着路中间的血迹说这就是出事的地方。
我对事故点进行了初步勘测:水泥路面约九米宽,浇筑水泥路时,板块之间的缝隙连成一条中间线将道路剖成两半。道路中央有一道干涸的血迹从路中间一直延伸了约11米。以路中心线参照,血迹始于小孩回家方向的右侧路面,可以确定小孩是走在右侧道路上被撞倒的。由于水泥大道没有划中心线,大道的中心路面机动车有权行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两大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是指在道路某一空间或时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看来警察就是以路权原则判定小孩承担全部责任的。拖行血迹这么长,摩托车可能超速;事故地点路面这么宽,在没有其他车辆的情况下,驾车者不走其本人的右侧,反将路中心的小孩撞倒,这不就正好印证驾车者所说的海上发生事故,心里慌乱的情节,这种情况下驾车者无论如何都有个不注意安全行驶的责任,至少要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转过一路口,大道左边是桔园,右边是水田,前方远处有几处低矮的茅屋,那是唐庆福兄弟的家。透过落日的余晖只见前面不远的路面上有一大片黑压压的东西向路两侧移动,我问唐庆福那是什么虫子,唐庆福说是螃蟹。这么多的螃蟹,不敢相信,走近一看,果真是一些小螃蟹。这些小螃蟹在傍晚都爬到路面上,整个路面都黑压压的,听见走动声,就向路的两侧散开。唐庆福说岛上的人叫这螃蟹为毛蟹,腌制来吃,味道很腥,湖南人不习惯。茅屋的旁边有几口鱼塘,是唐庆福兄弟租来养青蟹的,茅屋是用芦苇扎的,走进去挺透气的。
唐庆福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拿给我,岛上没有专门的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长兴岛警署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小孩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理由是:1、未满6周岁的小孩在没有成年人的带领下行走在公路上;2、小孩没有行走在人行道上(没划人行道的公路,离路基1米内为人行道);3、肇事摩托车正常行使。
太过分了,我们承认发生事故时小孩未满6周岁,行走在公路上没有成人的带领,也承认小孩没有行走在人行道上,但小孩被拖行11米,警察依据什么认定肇事摩托车当时是正常行使?右半道无人无车不走,却将其左道中心的小孩撞倒,难道没违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则?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责任划分可申请复议(2004年前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决定周一到宝山区公安局申请复议。唐庆福又翻出一大堆长海医院的催款通知书,说:“现在欠医院2万多块,医院停药了,怎么办?我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肇事者有垫付医药费的规定,明天到宝山区公安局我们一并要求他们责令肇事者垫付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