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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当事人能申请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吗?
作者:刘永平  上传时间:2018-05-04 10:42:04
 
案情简介
        大关县翠花村的农户李某拥有两栋相距2.5米左右,四路通行, 独立排水,错落相邻的老房子。90年代初李某将排前面那栋建筑面积为 75.73平米的老房子卖给大关县退休职工王某,自家住在后面的老房子。一条宽约两米的小道沿着王某所购的房屋直直的对着李某自住的房子大门,出行极为方便。

      2010年王某将购自李某的房屋土地由集体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变更时明确载明土地权属止于王某房屋外墙。

        2015年王家将旧房拆除,强行施工,新房基础直逼李家住房墙脚并将李家往常出行大道全部占有,为李家另辟道路出行。为此李家极度不满,阻止施工。王家于是向李家出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为自己是合法施工,李家无权阻止施工。对土地权属,王家还出示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占用的土地具有合法性。这些文件果真许可王家新建房屋占有李家往常出行大道,新房基础直逼李家住房墙脚,王家施工行为合法。王家、李家皆是当地望族,李家当然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到昆明四处寻求能帮助他们的律师,最终找到上首所的刘永平律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于王家与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李家的权益要得到维护就必须撤销王家与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李家并非合同当事人,只是利害关系人,李家有权申请撤销这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吗?这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诉讼?这个案件需要走什么途径?
律师观点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而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合同本身是出让方进行土地管理和执行土地政策的一种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出让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门法定的行政职权,不行使出让权或越权行使,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行政责任,而非民事后果,因此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行政行为。

       这是又是哪类行政行为了?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既然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李家随后提起行政复议,进入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采信律师观点,撤销王家与大关县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为保护隐私,村名、当事人姓氏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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