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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企业生产环节中产生并消耗的“废机油”不能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记一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  上传时间:2023-03-30 10:16:54
 

上首文谈│企业生产环节中产生并消耗的“废机油”不能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记一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生产环节中产生并消耗的“废机油”不能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记一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该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无标识标牌,地面及墙裙未采取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内多种杂物与废机油混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2021年4月,州生态环境局对塑料制品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12万元。

塑料制品厂认为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危险废物暂存间是符合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要求。

其在杂物间内临时摆放的废机油,数量很少,每年也只会产生30-40公斤,经过滤静置后重新使用,全部用于满足自身企业生产的需要,并在生产中消耗完毕,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塑料制品厂认为这处罚金额太高,难以接受。

2021年6月塑料制品厂负责人找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的刘永平律师。刘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塑料制品厂处罚12万元并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塑料制品厂的“废机油”是生产环节中产生,过滤静置后重新使用,最后在生产中消耗完毕。

“废机油”都消耗使用完了,哪来的环境污染?将生产环节中产生并消耗的的“废机油”定义为固体废物,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合?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就立法的,不应当具有如此之大的缺陷。

果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六项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6.1条a)项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塑料制品厂将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机油,摆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静置,过滤静置后重新使用,因此该废机油并非是因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该废机油相对于塑料制品厂属于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因此刘永平律师认为:塑料制品厂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临时摆放的废机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所认定的固体废物,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对塑料制品厂进行处罚。 

州政府收到塑料制品厂提交的行政复议书后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于2021年8月撤销了州生态环境局对塑料制厂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刘永平 律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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