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其荣(化名)因身体不适,2016年6月到成都市的医院进行全面体检,检查出肝部有一个包块,诊断为肿瘤细胞。
2016年7月安其荣和亲属听信亲友介绍到昆明市某县养生基地治疗,姚志浩(化名)该养生基地的“民间医生”,名片上印着“北京指针山林医学研究院云南分院院长”职务。
安其荣向姚治浩介绍了病情,出示有关医疗报告单据,姚治浩说已经治疗成功数百位癌症病人,保证可以成功治疗。经过双方协商协议,约定10万作为治疗费用,姚治浩承诺20天见效,1月内明显好转,直到治疗成功为止,姚治浩收取了4万元前期费用。
姚治浩对安其荣进行治疗按摩,用一个重达14公斤的石球在安其荣的腹部反复滚动,并用手重力揉搓按压腹部,安其荣4小时后出现冒汗虚脱。
随后姚治浩对安其荣点穴位治疗,安其荣家属要求拨打120前往医院医治,但姚治浩称该症状为饥饿导致,拒绝家属拨打120的要求,姚治浩让安其荣服用葡萄糖水、小米粥后,安其荣病情继续恶化,治疗8小时后安其荣死亡。
艰难维权路
安其荣死亡后,其亲属立即向110报案,公安介入调查,封存了治疗药品,并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安其荣解刨,进行死因鉴定。鉴定结论为:
1.其系肝左叶原发性肝细胞(巨快型)继发性癌组织变性、坏死出血及纤维化的基础上发生破裂出血,腹腔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腹部受到外力挤压考虑为肝左叶原发性肝细胞癌(巨快型)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
安其荣家属认为安其荣和亲属从遥远的成都来到宜良寻求治疗,安其荣的身体状况是比较好的,听信姚治浩保证能治疗,缴纳了高昂的治疗费。
经过姚治浩的治疗,安其荣就突然死亡,姚治浩的挤压行为与安其荣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对姚治浩刑事立案。
某县公安局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安其荣家属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市公安局维持不予立案。
安其荣家属在刑事立案受阻后,委托了韩旭涛律师代理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安其荣家属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了监督建议。
代理律师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律师意见,某鉴定中心鉴定时,没有调取公安调查笔录,没有听取双方陈述,没有看现场治疗视频,没有组织专家会鉴,鉴定依据不完整、不充分,对事情的起因经过,治疗手段、方法没有全面了解,鉴定依据有严重缺陷。
依靠病理诊断得出“诱因”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科学,原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科学,申请对安其荣的死因再次重新鉴定。
某县公安局遂委托了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鉴定中心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安其荣家属和姚治浩的陈述,调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听取了律师代理意见,经过半年多的审查。
2017年6月做出鉴定结论为:安其荣腹部所受外力作用与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定了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诱因”结论。
某县公安局根据昆明医科大的鉴定结论对姚治浩刑事立案,某县检察院以姚治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安其荣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处姚治浩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
2018年8月,某县法院开庭审理,院长担任判审判长主审,庭审中姚治浩对昆明医科大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再次鉴定。法庭遂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次司法鉴定。
经过一年多的审查,2019年12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安其荣系因滚球压迫肝区,继发包膜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姚治浩的按摩行为系其按摩后继发包膜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果(最好生存期为一年左右)的主要因素。
鉴定结论做出后,冰冻了3年半的安其荣遗体火化。
2019年12月底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原审理的院长调离,更换了审判长,开庭前审判长与安其荣家属谈话,要求安其荣家属撤诉,安其荣家属不同意,审判长立即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一审判决姚治浩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安其荣家属当即对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并申请某县检察院抗诉,经审查后未提起抗诉,昆明中院对刑事附带诉讼审理后,指令某县法院审理。
2020年7月某县法院判决姚治浩赔偿安其荣家属95458元。姚治浩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昆明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维权历时4年多,历经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所有救济司法程序,经历了公安不予立案,申请检察院监督立案。
第1次司法鉴定为肇事者的行为是诱因,经重新申请鉴定,第2、3次司法鉴定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驳回刑附民诉求,两次二审予以支持.
4次法庭审理,每次司法鉴定,每道司法程序都充满了坎坷艰辛,最终在安其荣家属的坚持维权下,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越过了沟沟坎坎,实现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部分赔偿,实现了公平正义,正义属于努力奋争者!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到没有资质的“民间医院”治疗风险极大。轻则伤财,重则失命。维权之路无疑是对病人、家属精神及财力的极大折磨!
作者
韩旭涛 律师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昆明市律师协会文化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农业农村与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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