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共包括10章89条,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政策、投资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投资形式、投资领域地区投资优惠、直接投资、对外投资、国家对投资的管理等。
一、投资保护
1.承诺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及合法财产不被国有化、没收。在为确保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而确实需要征收、征用时,国家按照公布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对于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区别对待。
2.保护投资者的知识产权。
3.国家向对外国投资者作出如下保证:开放已承诺的投资市场、不强迫外国投资者必须执行有违市场经济的7七项要求。
4.外国投资者在完全履行越南的税费义务后,可以将共合法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支付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的款项;国外贷款的本息;投资资金、各种投资结算款项;其他合法财产)汇往国外。
5.纠纷解决机制,在越南从事投资活动的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解决:(1)越南法院;(2)越南仲裁机构;(3)外国仲裁机构;(4)国际仲裁机构;(5)由纠纷各方协商成立的仲裁机构。
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的权利
1.投资经营自主权。
2.投资资源的获取使用权。
3.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出口、进口、广告、营销、加工和再加工的权利。
4.根据《外汇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外汇购买权。
5.奖金或者投资项目的转让、调整权。
6.土地使用权、地面财产的抵押。
(二)投资者的义务
主要包括遵守投资程序性规定,遵守越南法律,依法纳税,依法用工,依法缴纳保险,保护环境等内容。
三、投资形式
1.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国内独资或外商独资资经济组织、国内投资者与外商联营经济组织、合同式经济组织、投资发展经营、参股或合资形式参与投资经营、合并并购投资、其他形式。
2.间接投资主要包括: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金融经纪机构。
四、投资优惠领域
1.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
2.农林水产养殖;制盐;人工育种,动植特新品种生产。
3.高科技、现代技术的应用;生态环境保护;高科技的研发和孵化。
4.劳动密集型产业。
5.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
6.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
7、传统行业。
8.其他需鼓励投资的生产、服务领域。
五、限制投资领域
1.对国防、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有影响的领域。
2.财政、金融领域。
3.对群众健康有影响的领域。
4.文化、通信、新闻、出版领域。
5.娱乐服务领域。
6.不动产经营领域。
7.自然资源的考察、勘探、开采,生态环境。
8.教育与培训领域。
9.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
六、禁止投资的领域
1.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2.危害越南历史文化遗迹和道德、风俗的项目。
3.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环境资源的项目。
4.处理从境外输入越南的有毒废弃物的项目,生产有毒化学品或使用国际条约禁用的有毒催化剂的项目。
律师简介:
张德刚律师,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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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刚律师系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精通越南语,熟悉越南法律,长期关注并从事中国与越南涉外法律事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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