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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深度解析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与法律适用
作者:  上传时间:2021-06-15 14:44:52
 深度解析偷越国(边)境罪的
    犯罪构成与法律适用

最近有很多网友咨询偷越国(边)境的处罚问题。张佩军律师作为一名前资深老边防,现在以律师身份,结合云南边境现状和管控形势,就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问题做一个专题分析解答。为网友答疑解惑,同时抛砖引玉,以供同行探讨。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边境线长4060公里。除了国家正式的口岸,通外小路、便道、渡口不计其数,由于大部分边境地段无天然屏障,非法出入境现象屡禁不止。首先释明:非法出入境和偷越国(边)境的区别,其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该类行为定名为偷越国(边)境,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列》则将所有的不同情形的该类行为统一称为非法出入境,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定性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作者办理过的偷越国(边)境案件其偷渡的手法五花八门,千奇百怪。

 


非法出入境的方式来划分有徒步的,有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

非法出入境的动机来看,有非法出境伐木、务工、淘金的;有非法出境参赌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违法犯罪的情形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已越过国(边)境线、界河中心线或争议地区我国实际控制范围为既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边民为了探亲访友、互市、过境耕种、就医就学偶尔偷越国边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以偷越国(边)为目的,借互市贸易、探亲访友、求医治病等名义骗取使用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我国公民出境后以第二国为中转前往第三国,境外边民入境后超出证件准许的活动范围从边境地区前往内地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认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此类一般都是有组织的犯罪。有组织者、有运送者,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当前,公安机关主要打击的对象为组织者和运送者,而对于邻国人员一般以遣返为主。

偷越国边境行为法律适用及理解

目前,解释和认定非法出入境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边境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公检法三部门办理妨害国边境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双边协定等国际法规,不同的违法情形,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罚款或拘留,或者拘留并处罚款。

(一)对“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其中前四种较为容易理解,但对于第(五)项“其他严重情节”的,很多人很难理解和把握,根据当前云南边境管理形势,结合司法实践和立法意图,作者就典型行为做如下归纳和总结:

(1)非法出境在境外开设赌场的;

(2)非法出境从事走私、吸毒、电信诈骗活动的;

(3)非法出境伐木、务工、淘金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的;

(4)非法出境参加邻国地方武装组织或为其提供军事帮助等;

(5)疫情期间,不按照地方政府安排从指定口岸、通道或者边境管控点入境,从其他非法便道、渡口偷渡入境逃避医学检测和隔离,有可能导致疫情转播和扩散的;

(6)其他出境参加法律法规禁止,或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的活动。

(二)罪数及量刑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具有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如果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如果非法出境后,在境外从事开设赌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如果非法出入境从事走私、贩毒等活动,应当按照《刑法》走私犯罪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涉及其他罪名,需要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量刑,合并确定刑期。


偷越国边境罪的证据材料及认定

偷越国边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实行为人偷越国(边)境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证据材料。

二是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证据材料。

如:(1)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的时间、地点、路线、人数、方式等材料;

(2)行为人出入国(边)境的记录、出入境证件(或伪假证件)、签证、线路图、合同、护照等书证;

(3)行为人偷越国(边)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和记录材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偷越国(边)境人员的移送、遣返等材料;

(5)偷越国(边)境人员在境内外的住宿、旅游、就餐、务工等相关活动的轨迹材料;

(6)行为人偷越国(边)境过程的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资料;

(7)行为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严重情节的材料;



关于行为人非法出境后,在非法入境时被查获的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结合证据材料,一般按照一次来认定。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一般

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一般非法出入境行为,适用法律不同,则在具体行政处罚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一种非法出入境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

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一般偷越国边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包括出入境检查机关都有权进行查处,只是在具体适用法律上,出入境检查机关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而派出所则较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作者结合以往执法办案实践总结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作者简介:张佩军,部队军人转律师,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入职前曾任职某边防部队业务领导,长期从事边境管理工作。现任上首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主任,受聘多家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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