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一词历来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出现的开始和标志,下一步就是分道扬镳了,那么双方如何体面的“分手”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了。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调整工作岗位就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条件下,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这项权利经常成为用人单位为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变向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手段。
当然,也有企业确实因为在发展过程中外部市场发生变化,企业为生存发展需要精简机构,对职工岗位进行内部调整。面对这样的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后,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调岗合法、合理,另一种是调岗违法或者不合理。
如果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既不表示异议,又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该如何处理呢?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此,实践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当考量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然后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办法。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劳动者应当服从。比如妇女怀孕之后就不适宜从事体力较多的工作,这时企业将其调整至其他不需要从事体力活动但是有可能工资稍低一些的岗位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在企业合法调岗的情形下,劳动者拒绝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话,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用人单位还有可能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劳动者对调岗不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以后再根据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合理作出不同处理。如果劳动者既不表示异议,也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即便调岗行为不合法也可以视为劳动者无故旷工。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合法、不合理,劳动者提出异议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是合理、合法的,但劳动者有异议,提出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劳动者则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拒绝到新的岗位工作,则可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事实上,一般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后,薪资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不言而喻,肯定是降薪,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也就是必然的了,但是为了避免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一般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进退两难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比较弱势的一方,有的就直接辞职了,也有的向用人单位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此来证明自己辞职并非自愿,但是这样的通知法院是否会采纳或者说作为评判的依据,还要看是否能证明公司收到该通知,是否认可该通知,这种通知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总的来说,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在实际经营中可能会因为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者是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该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如果劳动者对调整岗位有意见,应该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而不应该用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从而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黄远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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