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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 | 张澜法治思想探寻
作者:  上传时间:2023-04-11 13:58:27
 张澜法治思想探寻
 
——纪念张澜先生诞辰150周年
 
 
 
        张澜作为我国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民主主义革命家、教育家,国家德高望重的领导人之一。一生积极参与民主革命、探索中华民族新出路,积极追求民主和实业强国,强国理念中包含了积极的法治思想。张澜一生经历了晚清、民国、新中国三个不同时期,探寻他的法治思想随时代进步而发展,其法治思想也因此反映出不同阶段的特点。
 
一、反封建民主政治思想阶段
 
该阶段张澜的法治思想表现在倡议制定实施宪法,设立议会制衡封建权力,赋予人民参政权利,保障民生等方面。
 
张澜在南充实验地方自治期间,倡导司法改良,颁行社会治理相关法令,打破官府对法律垄断状况。认为法治必须符合实际社会。该阶段法治思想受社会发展局限尚属于形式上的“法治”。
 
伴随社会立宪呼声紧随革命运动日趋高涨,张澜认为资产阶级维新派主张的维新变法是改良中国社会的良策,主张君主立宪治国。
 
他主张修立宪法反对君主专权,认为法治高于人治,依据宪法治理国家是对封建专权社会的巨大进步,张澜积极拥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坚定维护该约法,主张依宪而治,推崇主权在民,权利法定,指出为民众谋生、共和政治制度的构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其意识到法律的稳定化、固定化、平等化优于人权善变。
 
在袁世凯撕毁临时约法后,孙中山在广州组织护法军政府。1918年2月16日,张澜在四川省长任上发表《一致拥护护约法电》他说“窃民国之本,基于约法。
 
法之不存,国于何有”,张澜号召全社会维护“临时约法”就是维护民国根本,“今惟有与西南各省一致进行拥护约法,共维国本,既可解除川省至战祸,并可以促进大局于和平”①。
 
第二日,张澜致电四川各军阀将领,要求“拥护约法,共维国本”1918年3月16日《至北京政府宣布与西南各省一致护法密电》,为维护“临时约法”努力奋斗。
 
张澜在南充县实验自治期间,制定了《四川省南充县自治大纲》,做到有纲可依,推行司法与行政两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设立专人办理司法事务,公开审理案件。
 
这些举措在当时属于法治创举。体现了张澜依律治理,民权法定,改革司法等法治思想,推动法治理念进步,也展现了社会法治实效的部分成果。
 
1920年8月,张澜由京返川后,提出解决四川混乱的问题的根本在于“废督裁兵,四川自治,实行民治”。
 
1921年1月8日,四川省议会通电宣布四川自治,张澜认为要实行四川自治,应先从川北着手把南充作为试点,然后推广其他地方。
 
1921年1月20日,张澜组织各界人士正式成立“南充县自制筹备处”,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拟定了《四川省南充县暂行自治大纲》。大纲对行政、教育、司法、经济、劳工、组织、选举等都有明确规定,该大纲只有22条,但却是治理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展示出法治治理社会的亮点。
 
张澜在自治中坚持司法独立,反对县官主管司法的复活,司法由知事聘承审二人、书记一人,初级或者轻微案件由承审一人单独审理,凡复审或者重案则由知事与承审一同审理,实行审判公开,保护私有财产。
 
这种司法实践创举,让人们耳目一新,推动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简化程序等制度。从该司法改革中可以窥见现代法治中的“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审理”“保护私有财产”等司法制度。
 
张澜意识到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实际,守法与创法同等重要。张澜呼吁制定四川省宪文件,颁布法令摒弃劣习,规定百姓教育权利、言论自由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等,用法律保障人权。
 
1912年张澜任川北宣慰使期间,颁行布告,下令各县禁止妇女缠足,四川省宣布自治后,对无法可依状况无比伤感,其在参加1925年刘湘组织的善后会议上说“全省这几年来,纲纪法律荡然无存,军民首长,既无术统理。
 
全川人民的权利,尤其无法保障。在最短期间,要制省宪万难办到”②,其主张制定省宪,规定机关、军队、人民权利责任,给予人民教育权利、言论自由权利、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其在《四川省南充县暂行自治大纲》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教育、言论、选举等权利。
 
当然,张澜反对迷信法律,主张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张澜在《评四川底自治运动》中说“省宪完成,人民底权利有巩固的保障,一切问题都依此而解决了。我固然不绝对否认法律有创造实业底作用,然而像这样迷信法律万能,却是一个重大的错误。法律是适应公共生活的需要,必须与公共生活有密切的关系,换句话说,良好的法律必须根据已成的事实,绝不是凭空飞来”③。
 
张澜还主张依法办事,禁止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积极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他在1933年考察江浙和两广以后,提出了建设四川的《治川纲要》,在刚要当中,规定“严惩贪污、以肃官方”“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之诉讼事项,绝对禁止行政及其他机关之越权干涉”④。同时在教育纲要内规定在四川大学内设立法学院,积极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
 
二、“民主与团结”民主政治思想阶段
 
中国在蒋介石独裁统治、日本侵略环境下,张澜分析国内战争形式和社会现状,主张民主、团结、抗战是抗战建国的主要途径。
 
张澜主张实施民主宪政,坚持制定宪法,坚持人民主权,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团结,反对独裁和特权阶级,全国人民共同遵守。
 
张澜这个阶段的法治思想,体现出追求法治公平价值、尊重保障人民权利、限制特权保障民主的法治思想。
 
在抗日战争时期,张澜坚持民主反对独裁,坚持团结反对内战,坚持民主宪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反对一切独裁法令规定。 
 
1939年10月,张澜与章炎培、梁漱溟、章伯钧、沈钧儒等在重庆发起组织“统一建国同志会”。主要成员为国民参政员,他并非一个政党。但他将国共之外的抗日党派和主张抗日的无党派人联系在一起。在组织上实现了各党派以及无党派的初步联合。
 
张澜认为,任何政党一切遵守宪法,现行法制,不能劫持政权来压迫其他党派,尊重人民权利。张澜认为在实施宪政之前,要提早做好准备。
 
第一,立即设立一公开法定之协议机关,容纳各党派参政员及参政会外人士,共同审查宪法草案,促进宪政;
 
第二,立即宣布人民享有依法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身体之自由;
 
第三,立即承认国民党外各党各派之合法存在与活动;
 
第四,在宪政实施前,各级民意机关如国民参政会、省县参议会等,应即具有审核各该同级政府之预计算,与弹劾同级政府不法行政官吏之权⑤。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权,否则一切全是空谈。
 
1943年7月6日,张澜在《致蒋介石书》中说“必须实行民主,不以国家政权垄断于一党”“今国民政府有宪政实施之筹备,宪法草案已在各地研究讨论之中,如能及此时机,加强实行民主,则人才可以集中,民意可以伸展,竞争可以消耳,上下一心,团结奋斗”。
 
1943年9月18日张澜在《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中说“宪法之制成,应由国民代表推举若干人参加议定,再开国民大会决定而颁布之,全国上下共同遵守”。
 
张澜等人在成都成立成都宪政促进会。张澜在1944年9月5日人民参政会第三届三次会议上说“只有民主才是中国唯一的道路,只有实行民主才是国家人民之福”“中国没有民主就永远没有办法,如果今天需要的是真正民主”,其大声呼喊民主的法治。
 
三、“中间路线”民主政治思想阶段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利用多种途径将中国共产党排挤出政治舞台,张澜提出民主政治实质为主权在民的政治,这种主权并非为一人或一党独有。提出中间路线,该思想具体表现为和平民主相辅而行、民主联合政府的构建、军队国家化与政治民主化等。
 
张澜认为制定真正宪法,尊重民主,保障各党派的选举权,组建联合政府。树立宪法尊严,以法衡权,促进团结,厉行法治是张澜法治思想在该阶段的亮点。
 
坚持制定真正的宪法,组建联合政府。1946年1月重庆政协会上达成“政协五项决议”,但在当年3月蒋介石即声明废除“政协五项决议”,张澜因此拒绝参加政协会议。
 
1946年9月30日,张澜在致蒋介石电中说“如果以当权在位的国民党单独分之,一党专政之局不改,全国统一之局不成,则宪法之尊严何在?宪法之效在?”,张澜主张制定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规定人民权利和政府组织权责。
 
1947年1月6日,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二中全会开幕式上的开幕词》中,张澜主张实行普选制的议会制,主张两院制。更主张“国家实行宪政,厉行法治”“任何人或任何政党,不得处于超法律的地位”⑥。张澜主张宪法为根本大法目的是反对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坚持人民主权、宪法为本的法治思想。
 
张澜还坚持修改妨碍人民自由权利的法令,实现政治民主化。张澜认为“首先废除言论、思想、出版的统治与检查,使人民各本所欲所恶,对政治可以自由批评、讨论,舆论有监督之力,然后政治修明,…”⑦。
 
四、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思想阶段
 
内战爆发后,张澜转向革命,接受中共领导。学习马克思主义,拥护中共新民主主义政治,积极参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深刻领悟新中国的法治是真正体现国家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符合社会实际的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张澜的法治思想走进探索和实践实际“法治”领域。
 
张澜在民盟盟员被捕事件发生后,致电张群,要求“重法治而保人权”,坚决反对国民党违反人权保障法令、破坏司法独立。
 
1947年10月7日盟员杜斌丞被害后,张澜发表声明,严重抗议国民党违反人权保障法令,破坏司法独立。
 
1949年5月28日,张澜在《关于上海解放的生声明》中,声明“凡尊重中国主权及人民利益,遵守中国法律,在平等互惠之原则上,中国人民愿意与之贸易,共图繁荣。
 
若有任何国家的政府或者党派,仍然企图支持中国的残余反动力量以遂其帝国主义的侵略阴谋,因而损害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者,中国人民必视之为公敌”。
 
1949年9月张澜应邀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宪法文件,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这些内容与张澜多年来追求的民主政治基本相同。接受中共领导,支持中共新民主主义政治主张,拥护中共制定的体现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审议表决。与中共合作协商,共建新中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积极参与新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对新中国法律价值有了新的认识。
 
1950年土地改革法草案颁布后,张澜作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副主席,其在1950年6月17日《在政协全国委员会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说“我今天代表中国民主同盟表示完全拥护这个土地改革法草案,我们不只要使他成为人民政府土地改革的正式法案,并且要号召全体盟员和全国人民来用做这个新的法案,使他能够圆满的完成中国土地革命的任务”,体现了张澜衷心拥护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并积极执行。

 
1950年4月1日,张澜在《庆祝国庆》的文章中说“此外,政府又公布了工会法、婚姻法、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等等,树立了法治国家的初基,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张澜见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他兴奋不已,热烈欢庆人民宪法的诞生。
 
中国的宪政运动经历了几十年,如今终于有了一个真正按照国家需要、保障人民享有权利而制定的符合中国当前实际情况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愿望的宪法。
 
张澜意识到“过去反动统治者所谓的宪政,从制宪的过程到“宪法”内容的制定,都是骗人的,因而都是为人民所蔑视和反对的”⑧。
 
他认为“《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今后的一切思想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准则”。他不仅号召全体盟员,而且希望全国人民都毫无例外的遵守宪法,身体力行。
 
他对于新中国宪法的坚决拥护和支持,使他的民主政治思想迈进了一大步,代表张澜法治思想进步到更高点。
 
张澜在不同时期的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张澜的爱国主义和民主思想的与时俱进,是他留给我们十分珍贵的精神遗产。
 
 作者 :上首律所 杜晓秋
 
参考文献:
 
①《一致拥护约法电》(1918年2月16日)
 
②《在四川善后会议上的发言》(1925年12月17日)
 
③《评四川底自治运动》(《晨报》1922年4月6日)
 
④《治川纲要》(1934年4月)
 
⑤《中国需要真正的民主政治》(1943年9月18日)
 
⑥《中国民主同盟届二中全会开幕式上的开幕词》(1947年1月6日)
 
⑦《致蒋介石》(1946年7月)
 
⑧《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和报告的发言》(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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