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首文谈 | 张澜法治思想探寻
作者: 上传时间:2023-04-11 13:58:27
张澜法治思想探寻
——纪念张澜先生诞辰150周年
张澜作为我国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民主主义革命家、教育家,国家德高望重的领导人之一。一生积极参与民主革命、探索中华民族新出路,积极追求民主和实业强国,强国理念中包含了积极的法治思想。张澜一生经历了晚清、民国、新中国三个不同时期,探寻他的法治思想随时代进步而发展,其法治思想也因此反映出不同阶段的特点。
一、反封建民主政治思想阶段
该阶段张澜的法治思想表现在倡议制定实施宪法,设立议会制衡封建权力,赋予人民参政权利,保障民生等方面。
张澜在南充实验地方自治期间,倡导司法改良,颁行社会治理相关法令,打破官府对法律垄断状况。认为法治必须符合实际社会。该阶段法治思想受社会发展局限尚属于形式上的“法治”。
伴随社会立宪呼声紧随革命运动日趋高涨,张澜认为资产阶级维新派主张的维新变法是改良中国社会的良策,主张君主立宪治国。
他主张修立宪法反对君主专权,认为法治高于人治,依据宪法治理国家是对封建专权社会的巨大进步,张澜积极拥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坚定维护该约法,主张依宪而治,推崇主权在民,权利法定,指出为民众谋生、共和政治制度的构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其意识到法律的稳定化、固定化、平等化优于人权善变。
在袁世凯撕毁临时约法后,孙中山在广州组织护法军政府。1918年2月16日,张澜在四川省长任上发表《一致拥护护约法电》他说“窃民国之本,基于约法。
法之不存,国于何有”,张澜号召全社会维护“临时约法”就是维护民国根本,“今惟有与西南各省一致进行拥护约法,共维国本,既可解除川省至战祸,并可以促进大局于和平”①。
第二日,张澜致电四川各军阀将领,要求“拥护约法,共维国本”1918年3月16日《至北京政府宣布与西南各省一致护法密电》,为维护“临时约法”努力奋斗。
张澜在南充县实验自治期间,制定了《四川省南充县自治大纲》,做到有纲可依,推行司法与行政两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设立专人办理司法事务,公开审理案件。
这些举措在当时属于法治创举。体现了张澜依律治理,民权法定,改革司法等法治思想,推动法治理念进步,也展现了社会法治实效的部分成果。
1920年8月,张澜由京返川后,提出解决四川混乱的问题的根本在于“废督裁兵,四川自治,实行民治”。
1921年1月8日,四川省议会通电宣布四川自治,张澜认为要实行四川自治,应先从川北着手把南充作为试点,然后推广其他地方。
1921年1月20日,张澜组织各界人士正式成立“南充县自制筹备处”,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拟定了《四川省南充县暂行自治大纲》。大纲对行政、教育、司法、经济、劳工、组织、选举等都有明确规定,该大纲只有22条,但却是治理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展示出法治治理社会的亮点。
张澜在自治中坚持司法独立,反对县官主管司法的复活,司法由知事聘承审二人、书记一人,初级或者轻微案件由承审一人单独审理,凡复审或者重案则由知事与承审一同审理,实行审判公开,保护私有财产。
这种司法实践创举,让人们耳目一新,推动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简化程序等制度。从该司法改革中可以窥见现代法治中的“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审理”“保护私有财产”等司法制度。
张澜意识到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实际,守法与创法同等重要。张澜呼吁制定四川省宪文件,颁布法令摒弃劣习,规定百姓教育权利、言论自由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等,用法律保障人权。
1912年张澜任川北宣慰使期间,颁行布告,下令各县禁止妇女缠足,四川省宣布自治后,对无法可依状况无比伤感,其在参加1925年刘湘组织的善后会议上说“全省这几年来,纲纪法律荡然无存,军民首长,既无术统理。
全川人民的权利,尤其无法保障。在最短期间,要制省宪万难办到”②,其主张制定省宪,规定机关、军队、人民权利责任,给予人民教育权利、言论自由权利、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其在《四川省南充县暂行自治大纲》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教育、言论、选举等权利。
当然,张澜反对迷信法律,主张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张澜在《评四川底自治运动》中说“省宪完成,人民底权利有巩固的保障,一切问题都依此而解决了。我固然不绝对否认法律有创造实业底作用,然而像这样迷信法律万能,却是一个重大的错误。法律是适应公共生活的需要,必须与公共生活有密切的关系,换句话说,良好的法律必须根据已成的事实,绝不是凭空飞来”③。
张澜还主张依法办事,禁止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积极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他在1933年考察江浙和两广以后,提出了建设四川的《治川纲要》,在刚要当中,规定“严惩贪污、以肃官方”“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之诉讼事项,绝对禁止行政及其他机关之越权干涉”④。同时在教育纲要内规定在四川大学内设立法学院,积极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