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助农贷款、虚假材料、骗取贷款、不起诉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与某金融平台下属的B小额贷款公司、C保险公司合作,在A公司所在地开展“助农贷款”业务。
业务模式为,由A公司向C保险公司推荐借款农户并协助借款人上传申请资料,C保险公司审核后为借款人出具《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单》进行承保,B贷款公司作为出资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同时,A公司及张某某个人,为C保险公司提供再担保。
在贷款过程中,因部分到期贷款无法偿还,产生逾期,为了避免承担保险责任,C保险公司要求张某某“借新还旧”,于是,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几名借款人员采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充种植土地农户、伪造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申请新的贷款用于偿还旧的贷款。但经两轮“倒贷”及“展期”后,仍有多笔贷款无法偿还。
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
但C保险公司为了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以张某某骗取贷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代理经过
张某某在案件立案侦查后,立即委托了程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辩护人结合张某某的陈述,逐一梳理A公司业务资料及贷款业务流程,制作了详细的业务流程图、贷款及还款明细表,并指导张某某客观、清晰的向侦查机关陈述案件事实,避免陷入讯问陷阱。
除了客观证据,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将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这项工作为最终获得不起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张某某伙同其他借款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贷款共计13194.223万元,截止案发时,造成7491.6万元贷款本金逾期,逾期净损失额为7237.3052万元,以张某某及其他几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人先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第一时间查阅了500余本案件材料。
阅卷中发现了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C保险公司关于应对贷款逾期的会议记录,从该记录可以看出,C保险公司对于A公司、张某某及其他贷款人使用不真实的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贷款一事是知情的,并且,在此情况下仍然为贷款人出具保函,足以证明C保险公司并非因为受到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出具保函,其作为损失主体报案缺乏事实依据。
而B贷款公司已经在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C保险公司有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不影响其回收欠款,因此,B贷款公司也不存在损失。
辩护人在阅卷后,结合在案证据,及时与承办检察官交流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意见后,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法律分析
第一,B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B贷款公司能否发放贷款主要取决于C保险公司是否出具保函,至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则由保险公司审查,只要保险公司出具真实保函,B公司就可以发放贷款,因此,B公司发放贷款并非因为被骗而产生错误认识。
第三,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了C保险公司的会议记录,可以印证C保险公司对于A公司及张某某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借新还旧”是知情的。C保险公司是在明知材料有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出具保函,也不存在被骗。
第四,即便B贷款公司出现了还款逾期,但是并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实际损失,C保险公司系担保方,A公司是再担保方,即便B贷款公司不能收回贷款,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将C保险公司以及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追偿贷款,即B贷款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
综上,张某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虽有部分资料不真实,但并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和建议
本案最终能够不起诉,每一步工作都很关键,如果没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梳理和指导,如果张某某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如果律师在阅卷时没有发现C保险公司会议记录这一关键证据,如果没有遇到认真、负责、有担当的检察官,结果都可能不一样。
民营企业在追求效益及效率的同时,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证据留痕意识,防火永远重于救火。
作者:

程 翀
程翀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以刑事辩护及涉企法律纠纷为主,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擅长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将刑事辩护与企业家、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结合起来。
将企业常见多发民事纠纷与企业风险管理结合起来,全方位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有效降低企业及企业家经营风险、企业高管从业风险,获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执业理念:
◎全面了解客户诉求,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符合个案需求的法律建议;
◎全面分析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时间及成本的投入,帮助客户选择最佳解决方案,以 “解决问题” 为核心,降低客户诉讼成本。
律所简介
.png)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一家合伙制综合型大所,位于保利中心5A写字楼17F,拥有近两千平米的办公区域并且配备了一系列完善的硬件装备和设施。律所围绕“三个中心,一个根本”发展理念,强品牌、重实力、建文化、共发展。承接各类刑民、行政、公司、金融、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立法、非诉等案件,担任多家政府、国企、公司、社会组织法律顾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大学“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共建单位;被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昆明市五星级党支部"、昆明市“两新”组织“党建强、发展强”示范党组织;被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逬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被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授予“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站”,2021年度律所百强;被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命名为“春城先锋示范党支部”;“西山区先锋红旗党支部”;昆明市文明单位。
东川分所|shangshou
东川区东起路东方福源
东门10-1号
临沧分所|lvsuo
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2号
时代商都7幢18号
电话:0871-67360355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
保利中心17F
抖音 官网 公众号 视频号
搜索: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17-2018 网站备案信息:滇ICP备17006605号-1
法律咨询电话:0871-67360355 电子邮箱:2309343397@qq.com 云南律师事务所排名
技术支持:昆明创轩科技